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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时间:2025-11-01 浏览:57次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 45 号|2020-05-28 发布|2021-01-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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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 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 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 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 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 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 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来源:中国人大网